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,各機關行文及網站資料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者,統一隱碼欄位為身分證編號後4碼,如另有 特殊性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
為強化個資保護,各單位爾後如需於函文、網站及郵件表單等顯示民眾身分證編號者,請將其後4碼(即第7碼至第10碼)進行遮蓋,並以「*」取代,如另有特殊性用途需遮蓋其他碼或顯示全碼者,則依相關規定辦理。